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时间:2014年11月04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师(珠)校发〔201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审批流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管理的范围和分类

合同管理适用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结合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我校合同主要分为工程类、采购类、合作办学类和其他类等四类合同。

(一)工程类合同

工程类合同主要包括施工合同、维修合同,以及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检测合同等与工程相关的工程服务合同。

(二)采购类合同

采购类合同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采购合同、非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一般服务合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我校采购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等。

非固定资产是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资产。我校采购的非固定资产主要包括:软件、数据资源、耗材、五金备件等。图书在定义上属于固定资产,为方便学校合同管理,将图书采购合同纳入非固定资产合同范畴。

一般服务是指除工程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一般服务合同主要包括:审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会议服务合同、维保合同等。

(三)合作办学类合同

合作办学类合同主要包括境内合作办学类合同、境外合作办学类合同。境内合作办学类合同主要包括与我国境内机构签订的合作办学合同、培训合同、捐赠合同,以及与政府、企业等单位的各类合作合同等;境外合作办学类合同主要包括涉及境外机构的合作备忘录、学分互认项目合同、联合培养项目合同、交换生项目合同、访问生项目合同、小学期项目合同等。

(四)其他类合同

凡不能适用于上述三类合同的可以纳入其他类合同。其他类合同主要包括赞助合同、租赁合同、报废资产出售合同等。

二、合同的签订及相关事项

各单位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立项并签订合同。对于采购类项目,还需要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后方可付款。

(一)合同金额2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必须立项并签订工程类合同。

(二)采购固定资产必须先立项,单价在3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在立项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及非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必须签订采购类合同;一般服务项目必须签订合同。

(三)固定资产须经资产处和财务处共同验收后财务处方可付款;非固定资产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含)须经财务处验收后方可付款。

(四)合作办学项目及相关业务必须签订合同。

三、合同的业务办理流程

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学校对合同审批流程进行了调整,各类立项申请表及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10。

四、合同档案的管理

合同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所有签订的合同进行归档和管理。合同执行部门对已经签订的合同要及时向合同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一)工程类合同的档案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归档;重大工程项目应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报送学校办公室。学校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应同时留存合同各一份。

(二)各机关职能部门的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的档案由资产处负责保管;其他采购类合同的档案由各申请单位负责保管。

(三)境内合作办学类合同的档案由国内合作办公室负责保管,境外合作办学类合同的档案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保管。

本通知有关规定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我校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程类项目立项申请表

2.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程类项目合同审批表

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固定资产购置申报表

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采购类合同审批表

5.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境内合作项目立项申请表

6.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境内合作类合同审批表

7.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境外合作项目立项申请表

8.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境外合作类合同审批表

9.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其它类合同审批表

10.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项目招标立项审批表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