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节能热泵热水器惠民工程推广实施细则(简稿)
财政部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电动机驱动,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以空气为热源,以提供热水为目的的热水器(机)。低温型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暂不纳入推广范围。
(二)申请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静态加热式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性能系数COP达到3.4 W/W及以上;一次加热式和循环加热式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性能系数COP达到3.7W/W及以上;
2.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
3.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4.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场专项检查公告中,该品牌的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热泵热水器(机)数量不少于1万台(套);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 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类别
| 能效水平
| 额定制热量(W)
| 补贴标准 (元/台、套)
|
静态加热式
| 3.4≤COP<4.0
| 额定制热量≤4500
| 300
|
额定制热量>4500
| 350
|
COP≥4.0
| 额定制热量≤4500
| 500
|
额定制热量>4500
| 550
|
一次加热式、循环加热式
| 3.7≤COP<4.4
| 额定制热量≤4500
| 350
|
额定制热量>4500
| 400
|
COP≥4.4
| 额定制热量≤4500
| 550
|
额定制热量>4500
| 600
|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贴政策的产品,不再同时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贴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