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 资产处      时间:2015年11月11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招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贵重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确保贵重仪器设备采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学校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包括:

(1)单价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3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3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2.不属于以上范围,但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其他仪器设备和软件。

第三条可行性论证

1.凡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在采购前必须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并填报《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2.可行性论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仪器购置的必要性及仪器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3.申购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对仪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严格把关,避免出现重复购置、闲置、使用效率低等问题。

第四条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审

1、贵重仪器按照购置资金来源,区分为办学经费和外部经费(纵向课题经费、横向课题经费、社会合作经费)购置,其中以办学经费所购置的贵重仪器,需遵照本细则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外部经费购置的贵重仪器根据经费来源方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2、贵重仪器使用单位需确定仪器的主要用途和次要用途(教学科研或者社会服务),仪器的主要用途作为组织可行性论证评审的归类依据。其中教学科研类贵重仪器需对适用性、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社会服务类用途需对经济性进行重点论证。2、仪器购置使用部门撰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根据仪器的主要用途向科研处提请评审,由科研处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组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论证。

3、专家论证组主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以及主要技术参数是否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论证意见。论证结论将作为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依据。对于特殊的仪器设备,可以邀请厂家代表对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演示或组织专家论证组进行实地考察。

4、专家论证组成员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可以由申请单位或组织部门直接推荐和邀请,人数不超过二人,也可在学校设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评审后,需留存签名。

5、纪监审部门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审论证工作进行监督。

6、专家论证组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审核通过后,由申购单位报资产处交由主管资产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立项实施。如审核未获通过,申购单位需要另行调整购置方案并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后重新提请评审论证。

第五条专家论证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调研、论证、评审、采购、验收等过程中要严格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要求进行,不得营私舞弊、刁难厂家、收受贿赂,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违纪责任。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